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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日专利制度的“异议与无效”有何不同?

2016-9-20 10:45:54浏览:3820关闭


 

中日专利制度的“异议与无效”有何不同?

作者: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 伍志健

∣嘉权视角

根据现行日本专利法的规定,发明专利的专利公报发行日起6个月内,任何人都可以对该发明专利提出异议,经合议组进行书面审理后给出对专利权的维持或撤销决定。

与异议制度相配合,在发明专利设定登录后的任何时间,都可以针对发明专利请求无效审判,但需要注意的是无效审判的请求人仅限于利害关系人,这一点与“中国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”是不一样的。

也就是说,如果想要无效某发明专利,对一般人来说有6个月的异议期(如果是利害关系人也可直接提起无效审判),但是过了6个月的异议期后,就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来提起无效审判了。

作为利害关系人,可以是正在实施或者将要实施同一发明的人,或者是收到专利权人警告函的人。而对中国企业来说,如果想要无效掉日本的某发明专利,那么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与专利权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,比如计划将产品投入日本市场、或者产品在日销售而收到专利权人警告等情况,因此虽然有请求人资格的限制,但要满足实际上是不难的。

∣作者介绍

伍志健先生毕业于江苏大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专业,获学士学位。

拥有日语一级证书,具备熟练的日语听说读写能力。曾于某世界500强日企担任技术工程师,负责聚合物锂离子电池的新机种导入。

加入嘉权后,负责包括机械、电子、电气、通信、软件等相关领域的专利申请业务,同时提供日本专利申请业务的支持,包括日本专利申请的检索、专利撰写、翻译、校对、答辩、咨询等,拥有丰富的对日专利业务经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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